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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团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山东省团餐行业协会;英文名:ShanDong Group Catering Association;缩写:SDG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山东省团餐行业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团餐行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意图,反映会员呼声,紧密团结团餐行业相关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整合我省团餐行业资源,为民众服务,从而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工作目标。致力于弘扬山东省团餐文化,建立山东省团餐行业标准,做好行业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培养专业的团餐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努力打造安全、放心、健康、营养的团餐产品,为团餐行业的有序竞争、良性循环、规范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有关团餐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制订宣传贯彻团餐行业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和培训活动,提升团餐从业人员素质;
  (五)不断推进烹饪工艺的标准化和工业化进程;厉行勤俭节约,提倡绿色环保、科学用餐;
  (六)组织开展团餐业菜品标准化研发、联合采购等行业合作活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团餐业名店、名师、名品、信用等级、分等定级等认定活动;
  (八)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避免行业的恶性竞争,实现良性循环,维护行业权益;
  (九)承办团餐业技术与业务咨询服务,开展行业统计,定期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标准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十)组织团餐业国内外考察、展览等行业交流活动,提供团餐业优质管理模式研修、团餐业前沿论坛和互访活动等;
  (十一)办好协会会刊、网站、电子商务平台,应用现代科技加强协会对会员企业的宣传;
  (十二)为从事团餐行业企业单位提供展示宣传平台,从而促进协会内部交流;
  (十三)组织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提升行业及会员综合竞争力;
  (十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担政府及职能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法人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编辑及转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制定和修改发展规划;
  (十)制定和修改自律公约;
  (十一)决定评比达标表彰奖励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的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新会员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根据理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增补或罢免理事,交会员大会确认;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同与会理事签名,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置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批通过;
  (四) 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省团餐行业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文件;
  (四)提名协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推举名誉职务;
  (六)提名下届理事长人选;
  () 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三)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提出薪酬建议,经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本会发展规划,经理事长同意后,交本会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决定;
  (六)拟订本会管理制度,经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归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提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2016年11月26日本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